工伤后能休多久,谁说了算?成都的规则是:单位没书面通知,就按实际治疗期算
摘要:工伤能休多久,成都有专门的工伤目录;但期限定下来之后,单位必须书面告知职工。单位拿不出这份书面通知的,法院就按职工实际治疗休息的时间计算——通常比目录给的长。这套规则的主动权其实在单位手上:告知了,期限就锁得住;没告知,就只能跟着病历走。
工伤待遇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不是能不能拿,而是能拿多久。停工留薪期每多一个月,就是一个月工资。期限算得清不清楚,直接决定职工手里这笔钱是多是少。
实践中分歧不小:有的判决严格按目录给,有的按病历一段段拼,还有的干脆脱离目录酌定。同一条「书面告知」,落到不同案件里,结果并不一样——期限的天平往哪边偏,往往就取决于单位有没有留下那纸通知。
本文认为,分水岭在单位有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告知了,期限就按目录锁住;没告知,法院就退回病历,按职工的实际治疗轨迹认定。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
一、两种情形,结论完全相反
同是「单位定了期限」,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差别不在期限定多长,而在有没有书面告知职工。
| 情形 | 单位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 期限怎么算 |
|---|---|---|
| 把确定的期限和延长申请的具体日期书面告知了职工 | 已告知 | 按《目录》定的期限算——多部位取最长,未列目录一般不超 6 个月 |
| 没有书面告知 | 未告知 | 按实际治疗期算——住院天数加医嘱休息期,可以突破《目录》上限 |
第三种是例外:单位安排的期限本身已不低于医嘱休息期的,未告知不构成实际损害,期限仍按单位安排算,详见后文。
二、一张病历,怎么把期限从目录算到了 279 天
先看一起成都的案子。
一名物业公司的设备维护员,2014 年 8 月 6 日在项目地下室发电机房换灯时,从人字梯上摔下来,住院 69 天。他的月工资是 3,050 元。
他 4 月 22 日入职,双方签的是《劳动用工合同》,岗位写明设备维护员。受伤后,这起工伤走得不算慢:2015 年 6 月 24 日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 9 月 11 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出院时医嘱写着「全休三月」,并要求出院后第 1、2、3、6、9、12 个月门诊复查。此后每隔一段时间,他就去医院开一张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每张都写「休息壹月」——2015 年 2 月 20 日一张,3 月 20 日一张,4 月 20 日一张,5 月 27 日一张,9 月 30 日还有一张。
也就是说,他一直在治、一直在休。
单位从 2015 年 2 月起停发了工资。争议于是分成两半:一半是停发工资是否合法,另一半——也是这篇要讲的那一半——他的停工留薪期到底该算多久。
到了温江区法院,单位说这个期早该结束了。法院没有接受,而是把病历上的时间一段一段拼了起来:住院 69 天,院外休息 8 个月,其中在伤残评定之后开具的那一个月不计入。最终认定的停工留薪期是 279 天。
按这个数字,他应得停工留薪待遇 28,365 元。扣掉单位已经支付的 22,656.33 元,还要补 5,708.67 元。
差额不大,但原因值得琢磨。判决没有支持单位主张的那个更短期限,理由不在病历里,而在单位自己身上——它少做了一件事。而那件事,恰好是成都规则里写得最清楚的一项义务。
三、这个「期」由谁定、有多长
(一)先分清两个词:停工留薪期,不是医疗期
工伤里这个休养的期间,正式名称是停工留薪期,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它和常说的「医疗期」是两套制度。医疗期管的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病假保护,解决的是病假能请多久、期间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管的是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解决的是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多久。两者名称相近,算法和后果完全不同,看纠纷前先分清。
(二)期限由单位确定,但要书面告知
成都在这一块有自己的规则。《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规定:「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目录按损伤类型列了 468 条部位与对应月数。它的使用说明第 1 条写明,所列期限是治疗的最长期限,具体期限由单位在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计期另有几条规则:多部位取最长、并发症加 2 个月、未列目录一般不超 6 个月。
关键在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确定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具体日期书面告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这一条把确定权交给单位,同时加了一项书面告知义务。注意它的结构:前半句给单位权力,后半句设失权后果。单位不告知,不是期限自动延长到某个固定数字,而是法院转而去认定职工的实际治疗期间。
(三)延长程序与封顶
职工要延长,走的是第七、八条的程序:在单位告知的日期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单位同意后延长;单位对延长申请有异议的,由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封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合计不超过 24 个月。
四、法院是怎么判的
(一)没告知,就按病历一段段拼
回到第二节那个案子。法院的推理链条是这样的:先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成都办法第六条,然后给出结论——单位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于是对职工提供的医院病历资料确定的住院治疗及伤残评定前的院外休息时间予以确认。
具体拆解:住院 69 天,院外休息 8 个月,但医院最后一次出具「休息一个月」的诊断证明书是在伤残评定之后,不计入。于是停工留薪期认定为住院 69 天加院外 7 个月(按每月 30 天折算),合计 279 天。
这起案件说明,法院审查的是单位有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举证责任在单位,它举不出来,法院就退回病历本身,按职工的实际治疗轨迹一段段认定。
崇州的一起案子把这条规则拉得更远。职工的工伤疾病编码对应目录的最长停工留薪期是 6 个月,但单位未举证证明已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告知。法院于是以职工实际治疗休息的 10 个月核算停工留薪期待遇,直接越过了目录给的 6 个月。
没告知的后果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把期限的计算依据,从目录换成了病历。
(二)没告知,也可能在《目录》里取高
但「未告知」的后果,并不是一个固定算法。
新都区法院的一起案子里,单位既未书面告知期限,也未对延长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法院没有脱离目录,而是回到目录本身,在烧伤和腐蚀伤项下二度烧伤 4 个月、三度烧伤 8 个月的两档之间,取了对职工有利的高档,支持了职工主张的 6 个月。
也有案子在「恢复期」上做文章。新都区法院另一起案子里,职工住院 17 天,出院医嘱要求扶双拐、勿完全负重三个月,法院认为「出院三个月实际属于后续治疗的恢复阶段,应视为整个治疗一部分」,连同住院期一并计入。
同一条第六条,落点却不止一种:可以按实际治疗期拼,也可以在目录内取高。无论代理哪一方,都应择对己方有利的一种主张。
(三)边界的另一头:安排够了,未告知就不算损害
也不是所有案子都朝职工一边走。
青羊区法院的一起案子划出了限缩的一头。职工出院医嘱载明休息 3 个月,单位安排的停工留薪期是 6 个月,已经超过了医嘱休息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作出了不延长的结论。职工以单位未书面告知为由主张继续享受待遇,被驳回——法院认为单位安排的期限已超过医疗机构载明的休息期,符合法律规定。
未告知之所以产生后果,前提是它确实损害了职工。单位给的期限本身已经够长,未告知就没有实际损害,第六条第二句也就没有适用空间。
另有两条限缩:双方对劳动关系本身存在争议、正诉至法院的,不宜苛责单位履行告知;工伤发生地或经营地不在成都的,不参照适用成都目录。
五、你可以怎么做
无论用人单位一方还是劳动者一方,都有可以提前做、且成本不高的动作。期限争到法院再补,通常难以奏效。
用人单位一方:
第一,做一份限期书面告知。写清认定的停工留薪期起止日,以及职工提出延长申请的具体截止日,让职工签收。这是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一个动作,也是唯一能挡住期限按实际治疗期计算的东西。
第二,注意返岗催告函替代不了它。有一起案件里,单位发过《上班通知书》,收到职工回复后又发《复函》要求补充三甲医院的休假证明,法院仍认定它没有履行第六条——那组函件谈的是返岗和补材料,不是期限和提出延长申请的日期。
第三,把认定的期限定在医嘱休息期之上。单位安排的期限本身已不低于医嘱休息期的,程序上的瑕疵才可能被实体履行吸收。
第四,职工申请延长时,及时决定是否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不提的,视为同意延长。
劳动者一方:
第一,要求单位书面告知停工留薪期。口头说了,也要留下痕迹——微信、短信、会议记录都可以。单位拿不出书面通知,期限就可能按实际治疗期间计算。
第二,出院时把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留存原件。医嘱、诊断证明书里的休息期记载,就是期限的证据。
第三,旧伤复发需要断续治疗的,每周向单位提交一次病情证明单。把停工治疗期间一段一段固定下来,第二节那个案子里,279 天正是这样拼出来的。
第四,要延长就按第七条的规定递交书面申请,并附协议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只在口头上说不算数。
六、常见问题
Q:单位口头告诉我休息几个月,算不算履行了告知义务?
不算。第六条要的是书面告知,而且内容要「两合一」——既写清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也写清申请延长的具体截止日期。口头说、单方发的通知、内部台账,都完不成这项举证。
Q:单位没告知,期限是不是可以一直往长算?
不是。它仍受两条边界约束: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24 个月的封顶;二是要有医疗证据支撑停工治疗的终点,通常是住院期加医嘱休息期,或至伤残评定之日。无医嘱、无医疗证据、单纯不上班的期间,不能当然计入。
Q:单位安排的期限已经比医嘱长了,还能主张它没告知吗?
不宜。未告知之所以产生后果,前提是它损害了职工。单位给的期限本身已不低于医嘱休息期,未告知就没有实际损害,法院会直接按单位安排的期限认定。
Q:怎么证明单位没有告知?
不必由职工证明。举证责任在单位——它主张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就得拿出书面通知或送达凭证;职工只需陈述从未收到即可。
Q:旧伤复发、断续治疗的,怎么把期间固定下来?
按第十一条,旧伤复发需要停工治疗的,按同一办法执行。做法是逐周或逐月向单位提交病情证明单,把「停工治疗期间」一段段接上,避免出现无医嘱的空档。
Q:期限到底该按目录还是按病历算?
取决于单位有没有书面告知。告知了,按目录内确定的期限;没告知,法院多按病历反映的实际治疗期认定,可能突破目录上限,也可能在目录内取高档。
七、本文结论不适用于哪些情形
第一,单位已书面告知期限与延长申请日期的,不适用本文结论。此时期限按目录内确定的期限锁定,职工不能再主张按实际治疗期计算。
第二,单位安排的期限已不低于医嘱休息期的,不适用本文结论。未告知未实际损害职工,第六条第二句没有适用空间。
第三,双方对劳动关系本身存在争议的,不适用本文结论。告知义务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负有工伤待遇义务为前提,争议未决时不宜苛责。
第四,工伤发生地或经营地不在成都的,不适用本文结论。成都目录是地方规范,省内其他市州无同类目录,也不参照适用。
本文另有两项局限。其一,本结论以成都裁判样本为主,样本数量有限,「未告知」的后果在成都并非单一算法。其二,该办法制定于 2005 年,单位以超过有效期、自然失效抗辩的,成都中院尚未正面回应,检索到的成都判决仍普遍适用。
附:专业延伸
(一)案号与裁判要旨
- (2016)川0115民初515号(温江区法院,2016-07-15):单位未举证履行第六条,按病历拼接认定 69 天+7 个月=279 天;应得 28,365 元,扣除已付 22,656.33 元,补 5,708.67 元。曾发《上班通知书》《复函》要求补三甲医院休假证明,仍不构成履行第六条。
- (2025)川0184民初504号(崇州市法院,2025-07-14):目录 S05 最长 6 个月,单位未举证书面告知,按实际治疗休息 10 个月核算。该差额系判断 13 万元《补偿确认书》是否显失公平的核算基数,判项为给付 130,000 元,非单列差额。判决书另有笔误:将文件名写作《成都市停工留薪期工资管理办法(暂行)》。
- (2017)川0114民初3799号(新都区法院,2017-08-23):单位未书面告知、亦未申请劳鉴委确认,参照目录烧伤和腐蚀伤项下二度烧伤 4 个月、三度烧伤 8 个月两档,取高档支持职工主张的 6 个月。
- (2017)川0114民初9015号(新都区法院,2017-12-26):双向审查单位第六条与职工第七条义务,均未履行,仍以单位未告知为主轴;出院医嘱恢复期视为整个治疗一部分,认定 3 个月+17 天。
- (2019)川01民终18924号(成都中院,2019-12-30):第六条说理出自一审,认定至定残日共 20 个月;二审改用「停工留薪期的实质要求」维持,对单位「该办法已失效」的抗辩未正面回应。
- (2014)成民终字第6324号(成都中院,2014-12-05):「受伤之日至出院上班之日」出自一审,二审改按目录上限加伤情维持 3 个月。
- (2013)成华民初字第1638号(成华区法院,2013-06-24):双方均未履行第六、七、八条程序义务,脱离目录中跖骨骨折不超过 3 个月的上限,酌定 5 个月。
- (2024)川0105民初28464号(青羊区法院,2025-02-24):限缩——单位安排 6 个月已超医嘱 3 个月,劳鉴委亦作不延长结论,职工的延长主张不予支持。
- (2015)成民终字第5990号(成都中院,2015):限缩——劳动关系本身有争议并已诉至法院,告知义务不成立。据元典案例库,非判决书全文。
- (2025)川01民终22530号(成都中院):工作地、经营地在泸州,不参照适用《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二)举证责任分配
- 第六条的证明对象为「已履行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单方通知、内部台账均不足以完成(515 号);职工只需否认收到,证明责任落在单位一端。
- 单位安排的期限已不低于医嘱休息期的,未告知不构成损害,第六条第二句无适用空间(28464 号)。
- 延长环节双向分配:职工主张延长须有劳鉴委确认或医疗证据;单位主张不延长或已届满,须举证已告知、已异议(第八条:未申请确认即视为同意延长,515 号中单位发出通知与复函仍因未书面告知期限而败)。
(三)裁判分歧与例外情形
- 未告知的后果无固定公式,三种落点:参照目录确定并支持职工主张(3799、9015 号)、按实际治疗期拼接(515、504 号)、脱离目录酌定(1638 号)。
- 二审改换路径:6324、18924 号的一审均以第六条立论,二审均改用目录上限或「停工留薪期的实质要求」维持,未再援引第六条。引用时须指向一审。
- 例外:单位安排的期限已超医嘱且劳鉴委不延长(28464 号);劳动关系本身有争议(5990 号)。
- 适用范围:成都办法为地方规范性文件,工伤发生地或经营地不在成都的,不参照适用(22530 号)。
- 未决争点:该办法系 2005 年制定,单位以超过有效期、自然失效抗辩的,成都中院尚未正面回应,检索到的判决仍普遍适用。
(四)参考规范
| 规范 | 涉及条文 | 在本主题中的作用 |
|---|---|---|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 33 条 | 期限封顶(含延长共 24 个月)与终止节点 |
|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 | 第 2 条 | 期限由用人单位按《目录》确定 |
| 同上 | 第 3、4、5 条 | 多部位取最长、并发症加 2 个月、未列目录不超 6 个月 |
| 同上 | 第 6 条 | 书面告知义务及未告知的后果(本主题核心) |
| 同上 | 第 7—9 条 | 延长申请、异议、劳鉴委确认程序 |
|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 第 1、11 条 | 目录数值为上限;目录不与后遗症相对应 |
(五)更新记录
- 2026-10-10:根据分析报告重写,逐案依判决书全文核对裁判理由;新增常见问题、本文结论不适用于哪些情形两节;附栏新增「参考规范」表与「更新记录」,并补利益披露;
- 2026-10-07:首次发布,据四川成都裁判整理。
利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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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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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停工留薪期通知是口头的,期限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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