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1 月 17 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顾某带着张某等五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他们均作出不起诉处理)商量着去 “抓骆驼” 以获取些钱来消费。凌晨 1 时左右,顾某等人在江西省泰和县县城的某网吧,先后用幌子将四名中学生骗至网吧门口,接着采用扇耳光、搜身等方式强行索要钱财。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硬是拿走了三名中学生总共 90 元,随后这些钱被用于买水、买烟、买槟榔等消费掉了。
到了凌晨 2 时许,顾某等人又在县城的另一网吧骗出一名中学生,将其围住后进行搜身,并通过言语威吓的方式,强行拿走了从其身上搜出的 20 元。该中学生请求留点钱吃早餐,顾某便返还了 4 元,剩下的钱被顾某等人买水消费掉了。凌晨 4 时许,顾某某等人再次在县城的各个网吧寻找 “骆驼” 但没有结果,于是返回第一次得手的网吧,将中学生涂某围住,强行拿走了 900 元。经涂某恳求后,顾某某当即返还了 100 元,剩余的钱被顾某等人一起用于吃宵夜、买烟等消费了。
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后,还规劝了张某等人投案,其家属代为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谅解。然而,那些在深夜被强索钱财的在校中学生,都不同程度地留下了心理阴影,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作出(2019)赣 0826 刑初 72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之后,没有出现上诉、抗诉的情况,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顾某纠集多名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恃强凌弱,围住他人后采用言语威胁、轻微暴力等方式,强拿硬要他人少量钱财,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顾某纠集多人以言语威胁、轻微暴力等方式,当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确实具有 “抢劫” 的部分行为特征。但是,综合考虑其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作案动机、参与人员年龄特点、挑选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实施威胁和暴力的程度、强拿钱财的数量、强拿过程中的讨价和退让细节、事后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认定其行为构成 “强拿硬要型” 寻衅滋事罪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抢劫罪,并且系多次抢劫,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参与提议、决定具体分工、积极实施、支配犯罪所得并决定所得钱财的处理等,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协助抓捕其他同案犯,构成一般立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不过,被告人顾某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侵害对象也均为未成年人,而且犯罪行为对受害未成年在校学生产生了一定的心理阴影和精神压力,对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所以在把握从轻处罚的幅度时要从严。于是作出了前述判决。
“强拿硬要型” 寻衅滋事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强拿硬要型” 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具备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 “两个当场” 特征,容易和抢劫罪相混淆。但是,抢劫罪属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其所采用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应当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严重程度。
即便行为人使用了轻微暴力、威胁等方法,当场取得了他人少量财物,可是所使用的暴力、威胁方法不足以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没有达到一般人普遍认知的抢劫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认定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