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拆迁户举报违法行为索要巨额补偿不构罪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5-01-20 阅读(171)
在涉及拆迁补偿和举报违法行为的案件中,如何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夏某理等人的案例,深入探讨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拆迁户的索赔行为

夏某理、夏某云系姐弟关系,夏某云与熊某系夫妻关系。夏某理的母亲叶某是浙江省某县经济开发区的村民。2005年,香港某某公司与浙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旅游公司在开发区开发项目,涉及叶某家的房屋拆迁和坟墓迁移。叶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收到房屋拆迁补偿费52565元和坟墓迁移补偿费29600元。夏某云收到房屋补偿费42000元,夏某理从夏某云处拿到10000元。
2005年12月,夏某云因家人在迁移坟墓时未通知自己而感到不满,与母亲叶某和叔叔潘某等亲属发生矛盾。夏某理得知后,认为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拆迁导致亲属不和,加上其大儿子在校猝死一事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因此产生重新向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索取拆迁、迁坟相关损失赔偿费和儿子死亡精神损失费的想法。

二、案件细节:从不满到索赔

  1. 起草索赔材料与举报信
    • 2005年12月底,夏某理起草了一份要求开发区管委会、香港某某公司与浙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赔偿住宅和祖坟毁坏及精神损失费61万元的索赔材料,以及一份举报上述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信。夏某云修改打印后,将索赔材料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将举报信交给县信访局。
  2. 与开发商交涉
    • 2006年1月13日晚,旅游公司的执行总裁唐某某得知夏某理举报该公司开发的项目后,担心对工程进展不利,通过开发区有关人员了解到联系方式,打电话约见熊某。次日,夏某理、夏某云、熊某与唐某某见面,将举报信和索赔材料交给唐某某。夏某理声称“不满足我们的要求,要举报这个项目不合法,要这个项目搞不下去”。唐某某为避免举报行为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答应对夏某理赔偿,并主动打电话给熊某。夏某理让夏某云陪熊某继续和唐某某交涉,最终谈妥由唐某某方赔偿25万元。1月19日,夏某理、夏某云、熊某在承诺书上签字后,收到唐某某首期支付的10万元。
  3. 案件进展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6)湖刑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宣告三被告人无罪。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一审判决:认定敲诈勒索罪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理有期徒刑六年,夏某云有期徒刑四年,熊某有期徒刑二年。

(二)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三被告人以要挟为手段索赔,获取了巨额钱财,但夏某理、夏某云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认定三被告人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有罪。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宣告三被告人无罪。

(三)裁判要旨:索赔行为的法律界定

  1. 民事权利的行使
    • 三被告人的索赔行为是基于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夏某理、夏某云对拆迁补偿费标准虽未有异议,但因亲属不和及儿子死亡事件未能妥善处理,产生重新索赔的想法。这种索赔行为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对于财物归属确实存有争议的情形应当慎重,要通过行为人是否属于行使正当权利、签订协议的目的、事后处分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有争议的、带有不确定性的利益,行为人予以索取,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其索赔行为是基于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的民事权利,且索赔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或严重威胁手段,开发商支付赔偿款也是为了避免举报行为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五、如何避免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风险,个人和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2. 避免威胁或恐吓:在经济活动中,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3. 合理行使民事权利:如果涉及索赔或补偿,确保索赔行为基于合法的民事权利,避免过度索要。
  4.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六、结语

通过夏某理等人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更注重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涉及拆迁补偿和举报违法行为的案件中,行为人虽有索赔行为,但若其行为基于合法的民事权利,且未使用暴力或严重威胁手段,则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复杂纠纷时,应保持理性,避免因情绪化行为而卷入法律纠纷。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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