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借用特许经营加盟外壳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构罪

成都席律师 发布于 2025-01-22 阅读(353)
在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利用加盟外壳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日益增多。本文将通过叶某林、谭某竑、石某、乔某坤的案例,深入探讨借用特许经营加盟外壳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认定,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特许经营加盟外壳下的合同诈骗

2020年8月起,被告人叶某林、谭某竑实际控制并经营南京A公司,指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购买“蜜XX”商标并注册至该公司名下。2021年2月至5月间,叶某林、谭某竑在明知A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委托河北B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XX”品牌对外招商加盟,所得加盟费由A公司、B公司按照22:78的比例分成,并由A公司承担B公司派驻的线下商务及其他派出人员的工资、提成、食宿等费用。
在招商过程中,B公司招商人员采取虚构“蜜XX”饮品品牌与其他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南京市秦淮区蜜XX直营店考察商谈。由B公司派驻的被告人石某、乔某坤及其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之后,被告人一方消极履约,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加盟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截至案发,以上述手段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5400余万元。

二、案件细节:从招商到诈骗

  1. 公司设立与商标注册
    • 2020年8月起,叶某林、谭某竑实际控制并经营南京A公司,指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购买“蜜XX”商标并注册至该公司名下。
  2. 委托招商服务
    • 2021年2月至5月间,叶某林、谭某竑委托河北B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XX”品牌对外招商加盟,所得加盟费由A公司、B公司按照22:78的比例分成,并由A公司承担B公司派驻的线下商务及其他派出人员的工资、提成、食宿等费用。
  3. 招商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 B公司招商人员采取虚构“蜜XX”饮品品牌与其他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南京市秦淮区蜜XX直营店考察商谈。石某、乔某坤及其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
  4. 消极履约与经营失败
    • 被告人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形式性地发放产品制作手册、进行课程培训等,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实质全面系统的市场评估、选址装修、开业指导、业务培训、广告宣传等服务。加盟商因此直接置身于市场风险之中,大量亏损、倒闭。
  5. 案件进展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苏010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某林、谭某竑、石某、乔某坤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叶某林、谭某竑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3)苏01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叶某林、谭某竑、石某、乔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1. 无履行合同能力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本案中,“蜜XX”品牌仅有一家线下直营店且经营时间未超过一年,该直营店未进行过正常开店活动,其开设目的仅为营造盈利假象欺骗线下考察的加盟方,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产品、服务及经受市场考验的盈利模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 实施欺诈诱骗对方签订合同
    • 被告人虚构“蜜XX”饮品品牌与其他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诱骗被害人至南京市秦淮区蜜XX直营店考察商谈。再由B公司派驻的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属于典型的通过欺诈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
  3. 未实际履行合同
    • 特许加盟中,特许经营许可人要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使得加盟商能够获得一系列支持,减少市场经营风险。本案中,被告人在合同签订后形式性地发放产品制作手册、进行课程培训等,而合同约定的实质全面系统的市场评估、选址装修、开业指导、业务培训、广告宣传等服务均未履行,加盟商因此直接置身于市场风险之中,大量亏损、倒闭。
  4. 转移、隐匿骗取的财物
    • 被告人在收到加盟费后将绝大部分资金按照分成比例转给线上招商公司,留于公司运营的资金已所剩无几,加盟方在遭受损失后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在收到大量客户投诉后仅留下几名售后人员稳定客户情绪,之后迅速更换品牌和公司,切断与之前公司品牌的联系,将大量员工带至新公司,用新品牌以类似的方式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招商加盟活动,无任何损失弥补的能力和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加盟费的主观目的。

(二)主从犯的认定

  1. 主犯
    • 叶某林、谭某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2. 从犯
    • 石某、乔某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石某、乔某坤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1. 非法占有目的
    • 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当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是否转移、隐匿财产等方面,准确评判行为手段和损失结果,并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特许经营资质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不具备这些条件而对外招商加盟的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院认为,叶某林、谭某竑、石某、乔某坤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六、如何避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2. 避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3. 合理履行合同:如果涉及合同履行,确保自己具有实际履行能力,避免采取欺骗手段。
  4.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七、结语

通过叶某林等人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还注重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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