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警惕!未成年人犯罪定性之辨:李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剖析

028Law 发布于 2025-02-04 阅读(255)

一、案件回溯:校园周边的暴力阴影


2011 年 9 月,甘肃省合水县的校园周边,被一股不安的阴霾所笼罩。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等未成年人,在短短一个月内,接连实施了 7 起强拿硬要他人钱财的行为,得赃款共计 158.50 元。他们的作案目标,均指向了在校的未成年学生。


9 月 14 日 13 时许,三人在育才路红绿灯处,将学生杨某某拉进巷子,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其交出 5 元,还搜出 43 元后逃离。此后,他们又多次在相似地点,用威胁、恐吓、拳打脚踢甚至持匕首威逼等手段,对李某某、陈某某、安某某等学生实施抢劫。其中,在强抢陈某某时,因未搜到钱,三人竟对其拳打脚踢。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校园周边的正常秩序,给受害学生的身心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二、法院判决:罪责认定与法律裁决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律剖析:为何定寻衅滋事而非抢劫


  1. 抢劫罪的排除: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均系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暴力、威胁手段强度来看,他们作案 7 次,仅 2 次持凶器威逼,其余多为威胁、恐吓或拳打脚踢,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属于轻微暴力;从强抢数额看,7 次作案累计强抢 158.5 元,数额较小,认定为强抢少量财物。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 主观寻衅动机:从作案时间、地点看,多次在白天及校园周边作案,且集中在同一地点;作案对象均为在校未成年学生,明知其不可能携带大额财物;在强抢陈某某时,未搜到财物仍对其殴打,这些都反映出他们并非单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是具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寻求精神刺激、逞强耍横的寻衅动机。

    • 客观扰乱秩序:李某甲、李某乙 7 次实施,王某某 5 次实施向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校园周边的社会秩序,属于寻衅滋事 “情节严重” 的情形 ,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要点梳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标准


  1. 轻微暴力的判断:判断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 “轻微暴力”,需从其实施暴力的方式、强度,以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后果来分析,同时要注意与成年人相区分。例如未成年人持刀强抢,需结合是否实际动刀伤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其他危害后果来综合认定。

  2. 少量财物的界定:“少量财物” 可参考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以 1000 元以下的财物为标准。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1000 元以上,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同样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 情节严重的考量: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他人少量财物,符合相关解释中 “情节严重” 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审理时,要综合考虑实施强拿硬要行为的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认罪悔罪以及退赃等因素,准确判断是否属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的情形。


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不仅是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律惩戒,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一次警示。它提醒我们,在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同时,要加强法治教育,明确行为边界,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红线,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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