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溯:校园周边的暴力阴影
二、法院判决:罪责认定与法律裁决
三、法律剖析:为何定寻衅滋事而非抢劫
抢劫罪的排除: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均系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暴力、威胁手段强度来看,他们作案 7 次,仅 2 次持凶器威逼,其余多为威胁、恐吓或拳打脚踢,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属于轻微暴力;从强抢数额看,7 次作案累计强抢 158.5 元,数额较小,认定为强抢少量财物。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主观寻衅动机:从作案时间、地点看,多次在白天及校园周边作案,且集中在同一地点;作案对象均为在校未成年学生,明知其不可能携带大额财物;在强抢陈某某时,未搜到财物仍对其殴打,这些都反映出他们并非单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是具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寻求精神刺激、逞强耍横的寻衅动机。
客观扰乱秩序:李某甲、李某乙 7 次实施,王某某 5 次实施向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校园周边的社会秩序,属于寻衅滋事 “情节严重” 的情形 ,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要点梳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标准
轻微暴力的判断:判断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 “轻微暴力”,需从其实施暴力的方式、强度,以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后果来分析,同时要注意与成年人相区分。例如未成年人持刀强抢,需结合是否实际动刀伤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其他危害后果来综合认定。
少量财物的界定:“少量财物” 可参考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以 1000 元以下的财物为标准。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1000 元以上,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同样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情节严重的考量: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他人少量财物,符合相关解释中 “情节严重” 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审理时,要综合考虑实施强拿硬要行为的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认罪悔罪以及退赃等因素,准确判断是否属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的情形。